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夏执字第1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安立成、曾红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立成,曾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1240-1号申请执行人安立成,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无职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曾红英,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安立成与被执行人曾红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2日,权利人安立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曾红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不当得利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袁宪华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