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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一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雅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雅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837号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长沙路中段(惠特工业城内)法定代表人安玉田,总监。委托代理人朱勇、袁永吉,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雅文。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姜雅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振飞审 判 员  宫 茜人民陪审员  许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