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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剑锋、杜俊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剑锋,杜俊,吴立晓,张雨萍,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017号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振兴路71号。法定代表人:赵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剑锋。被告:杜俊。被告:吴立晓。被告:张雨萍。被告: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汉宁西街8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张雨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剑锋、杜俊、吴立晓、张雨萍、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周剑锋、杜俊、吴立晓、张雨萍、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剑锋、杜俊、吴立晓、张雨萍、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冯青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清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