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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曾德格强奸罪,曾德格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德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36号罪犯曾德格,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沙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德格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20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三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曾德格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6月28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2014年8月20日分别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818号、(2014)三刑执字第23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德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4.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德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德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