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耀明装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耀明装修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12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邝健培。委托代理人:张喻兵,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耀明装修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麦显英。本院在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宇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