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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胡少均与陈京尧借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少均,陈京尧,四川道格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财保7号申请人胡少均,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被申请人陈京尧,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福社区。被申请人四川道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号仁恒置地广场36层3650号。法定代表人杨莎。申请人胡少均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申请人陈京尧逾期未给付借款及利息,被申请人四川道格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道格贸易有限公司在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130万元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少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道格贸易有限公司在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130万元。冻结期间二年。二、查封胡少均、王玉华用于担保的位于四川省崇州市梓潼镇城白村办公用房及厂房建筑面积1476.17平方米(权*****)。查封期间二年。三、查封胡少均、王玉华用于担保的位于四川省崇州市梓潼镇城白村的土地3262平方米[崇国用(1995)第***号]。查封期间二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琬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