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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徐进才与郑山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才,郑山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023号原告徐进才,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龙卫东,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山玉,男,194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进才诉被告郑山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已搬离其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进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进才承担。审判员  黄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