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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振海与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太和县税镇项目部、张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海,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太和县税镇项目部,张永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085号原告:王振海,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太和县税镇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亿达大厦11幢306号。负责人:夏佰启,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永亮,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海诉被告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太和县税镇项目部、张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太和县税镇项目部、张永亮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海撤回对被告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太和县税镇项目部、张永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海负担。审 判 长  季云玲审 判 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