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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湖南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变更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84号之一原告湖南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中路。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被告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杨欢。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5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万,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现担保人石晓红提供其名下位于大唐路176号的房产,一套为被告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根据被告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石晓红名下位于大唐路176号房产的产权交易手续;二、解除对被告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审判员  张晓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千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