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顺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顺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192号原告: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秦本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和保,当涂县姑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顺祥,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顺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顺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