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5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春燕与程智慧、王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燕,程智慧,王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603号原告朱春燕。委托代理人王浩进,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智慧。被告王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负责人应关胜,经理。本院在审理朱春燕与程智慧、王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春燕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春燕负担。审 判 员 黄晓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