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执民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海宁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与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运城制版有限公司,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2185号申请执行人:海宁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忠,总经理。被执行人: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法定代表人:吴金刚。申请人海宁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签字确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30925.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柯执民字第2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