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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元宝山区腾翔小额贷款公司与陈凤军、杨景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宝山区腾翔小额贷款公司,陈凤军,杨景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8号申请执行人元宝山区腾翔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哈河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鲍昕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凤军,男,52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村,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630326001X。被执行人杨景水,男,60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石灰窑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551209053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凤军、杨景水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单位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景水4904201210000000078374账户和陈凤军4903101210000000054428账户的冻结,将此二账户冻结的款项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的4200501220000000000536帐户内。开户行: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银河街支行。行号:40219408020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凡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