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安峰与吴向东、王焕芹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峰,吴向东,王焕芹,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038号原告安峰。被告吴向东。被告王焕芹。被告赵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峰与被告吴向东、王焕芹、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向东、王焕芹、赵林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向东、王焕芹、赵林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