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王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刑初198号自诉人赵某甲,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诉讼代理人郑廷新、张若晨,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自诉人赵某甲以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某甲因与被告人王某甲自行和解,并支付全部赔偿款,现自诉人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赵某甲撤诉。审 判 长 罗秀红审 判 员 王来友人民陪审员 马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宝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