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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王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刑初198号自诉人赵某甲,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诉讼代理人郑廷新、张若晨,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自诉人赵某甲以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某甲因与被告人王某甲自行和解,并支付全部赔偿款,现自诉人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赵某甲撤诉。审 判 长  罗秀红审 判 员  王来友人民陪审员  马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宝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