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汪某、任某与卢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任某,卢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954号原告:汪某,男,194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任某,女,194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桂东,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卢某,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任某与被告卢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任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任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某、任某负担。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