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天津家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永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家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永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274号原告天津家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珠江道交口瑞江花园(竹苑)24-6-501。法定代表人翟新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颖,该公司职员。被告曹永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家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永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家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家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