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执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高忠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忠平,孙培京,福山区高疃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高忠平,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盐场村753号。被执行人孙培京,福山区高疃镇孙家疃村。第三人福山区高疃镇人民政府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忠平与被执行人孙培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福东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高忠平、孙培京在第三人处共同签字确认的占地补偿款715706元归高忠平所有,因申请执行人未得到该款而申请执行冻结了第三人的银行存款,后因双方当事人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福山区高疃镇人民政府在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高疃支行账户中8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