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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朱书生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书生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42号罪犯朱书生,退休工人。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朱书生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2013)建少刑初字第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民事赔偿3840元。原告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盐刑终字第00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书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学习员,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评为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朱书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书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书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书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