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仪征市华泰气体制造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尚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华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翡翠路1118号,组织机构代码XXX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长所、黄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天长市二横路东西过境线交叉口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任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南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华茂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仪征市华泰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扬子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殷宝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长市驰宇尚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二凤南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XXX号。法定代表人:华仁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天康大道888号,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华仁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仁军,男,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执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仪征市华泰气体制造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尚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华仁军发出执行通知书,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仪征市华泰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评估、拍卖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天长市新二凤南路驰宇尚都群楼2A-1至2A-9号,证号为房地权证天2010字第114-××号,建筑面积为1324.46平方米的房地产二、评估、拍卖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B-01、02、03、05、06号,1B-02、05号,证号分别为房地权证天2010字第××、0××、105、1××、103、0××、027号,建筑面积为926.40平方米的房地产;三、拍卖仪征市华泰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位于仪征市真州东园南路100号1-3,证号为仪房权证真州镇字第××号,建筑面积为31××.73平方米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