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韩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47号申请执行人戴某某,男,1949年6月8日出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0年2月2日出生,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戴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某某已将执行标的4379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壕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