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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9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邱洪军与济南星科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洪军,济南星科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924-1号申请执行人邱洪军,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济南星科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邱洪军与济南星科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