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洪诉被告唐修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洪,唐修宽,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979号原告周玉洪,男,1976年1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唐修宽,男性,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僰候路二段142、144号。负责人:王涛,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金沙江大道宜都崇文小区综合楼3楼。负责人:王承灿总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周玉洪诉被告唐修宽、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为76元,由原告周玉洪承担。审判员 唐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兴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