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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许先林与张桂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先林,张桂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513号原告:许先林。委托代理人:胡日月,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桂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先林与被告张桂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先林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桂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先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许先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汪伟国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人民陪审员  徐根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曼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