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金来与童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来,童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来,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童晓云,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陈金来与被执行人童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10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第2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