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贵华与王磊、白林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华,王磊,白林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贵华,男,居民。被执行人王磊,男,居民。被执行人白林雷,男,居民。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磊、白林雷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