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彭××、吴××犯招摇撞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吴××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终258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于天津市,农民。2014年6月3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于天津市,农民。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吴××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津0118刑初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吴××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审查相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7月14日至25日间,被告人彭××、吴××驾驶牌照号为津D×××××的凯美瑞汽车,多次冒充交通警察,在天津唐津高速公路与荣乌高速公路互通桥、长深高速公路等处以查处违章为由,骗取过路司机钱款。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7月14日13时许,彭××、吴××身着警服,驾车至天津唐津高速公路与荣乌高速公路互通桥处,以违章停车为由,骗取刘××800元。2、2015年7月18日14时40分许,彭××、吴××身着警服,驾车至天津市津南区长深高速公路1068.9公里处,以违章停车为由,骗取张××2500元。3、2015年7月24日14时许,彭××、吴××身着警服,驾车至天津唐津高速公路临港经济区附近,以驾驶证不满三年不能上高速为由,骗取杜××300元。4、2015年7月25日12时许,彭××、吴××身着警服,驾车至天津荣乌高速公路桥附近,以违章停车为由,骗取高××200元。被告人彭××、吴××共同招摇撞骗4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3800元。案发后,被害人刘××等人打电话报警,民警于2015年7月31日将被告人彭××、吴××抓获归案,并扣押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高××、杜××、张××的陈述,证人朱××、李××、徐××、王××的证言,被告人彭××、吴××的供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警服、警帽、反光背心、旅行包、扩音器及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依法构成招摇撞骗罪。二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彭××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彭××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吴××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作案工具旅行包一个、反光背心二件、警帽二个、裤子一条、警服上衣四件、扩音器一个,依法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彭××、吴××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吴××不服,分别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吴××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应从重处罚。原审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并考虑彭××、吴××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彭××系累犯等量刑情节,分别对二上诉人予以定罪处罚,量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彭××、吴××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刘 为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