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跃进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跃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328号原告: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显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员。被告:王跃进,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邓飞,女,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系被告王跃进妻子。原告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跃进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跃进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爱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沙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