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黎付友与李占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付友,李占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黎付友,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官庄街。被执行人李占恩,女,汉族,1956年10月3日出生,住宛城区官庄镇。黎付友申请李占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宛民初字第2672号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黎付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宛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玉群执行员 邢XX执行员 李东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远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