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孙细生与李昆、郭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细生,李昆,郭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3397号申请执行人孙细生,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李昆,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郭露,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孙细生申请执行李昆、郭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孙细生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郭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李昆、郭露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细生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佛山市禅城区影荫三街2号一座501房是被执行人郭露名下的房产,现由本院另案查封拍卖,房产变现后本案将参与财产分配。另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3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案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文彪代理审判员 黄小茁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