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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颜灵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颜灵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182号原告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锦绣花园内,组织机构代码69606121-4。法定代表人季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干平,男,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石市。被告颜灵香,女,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颜灵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阚常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鄢能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