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某甲、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某甲,黄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982号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某。被告陈某甲。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甲、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鲁守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苓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