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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某甲、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某甲,黄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982号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某。被告陈某甲。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甲、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鲁守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苓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