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20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丹丹与天津绿游优选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丹,天津绿游优选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630号申请执行人刘丹丹,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绿游优选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40-A厂房。法定代表人刘泽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丹丹与天津绿游优选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没有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86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喜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