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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方强与吴勇、汪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强,吴勇,汪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862号原告方强。委托代理人汪慧,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黎,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勇。被告汪琳,鄂州市中心医院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强诉被告吴勇、汪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00元,由原告方强负担。审判长 李 婷审判员 周小娟审判员 阮良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