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方强与吴勇、汪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强,吴勇,汪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862号原告方强。委托代理人汪慧,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黎,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勇。被告汪琳,鄂州市中心医院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强诉被告吴勇、汪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00元,由原告方强负担。审判长 李 婷审判员 周小娟审判员 阮良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