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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7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金凌与深圳市华兴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凌,深圳市华兴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7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兴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展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韦安,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奇龙,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金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兴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金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冼  朝  暾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