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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3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范菊梅与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菊梅,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金江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800号之一原告:范菊梅。被告: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源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周红飞。第三人:金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菊梅与被告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江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菊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菊梅负担。审 判 长  楼永高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人民陪审员  朱仙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