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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商权咨询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国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黄卫佳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国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商权咨询顾问服务有限公司,黄卫佳,邓玉贞,李宝华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国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卫佳。委托代理人:刘彬,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初,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商权咨询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刘靖,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昕,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世冰。原审被告:黄卫佳,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刘彬,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初,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邓玉贞,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1240。委托代理人:刘彬,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初,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宝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21。委托代理人:刘彬,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初,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国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商权咨询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权公司)、黄卫佳、邓玉贞、李宝华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商权公司以国威公司、黄卫佳、邓玉贞、李宝华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商权公司与各家公司的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黄卫佳、邓玉贞、李宝华在未离职的情况下共同成立了与商权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即国威公司,且向国威公司披露了商权公司的经营信息,以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侵害了商权公司的商业信誉,给商权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商权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1、上述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行为;2、上述四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上述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84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四被告承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国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要理由是:本案应属不正当竞争纠纷,而商权公司所诉主体应为国威公司而非黄卫佳、邓玉贞、李宝华,该三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现本案涉嫌侵权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原告指控一审被告黄卫佳、邓玉贞、李宝华在职期间成立与一审原告同类业务的公司且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商权公司的商业秘密等行为。首先,一审被告黄卫佳、邓玉贞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没有证据证实有其他享有本案管辖权的法院优先一审法院立案。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7)88号的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13)135号的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粤高法发(2007)18号的通知”规定,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标的在5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国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国威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的案由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案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即国威公司,而不是公司员工黄卫佳、邓玉贞和李宝华,他们不是法律上的经营者,也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此,本案应当以国威公司的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故应当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虽然黄卫佳、邓玉贞的户籍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但是因为工作地点的原因,两人一直是在国威公司注册地佛山市禅城区工作和生活,并且持续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黄卫佳、邓玉贞的经常居住地都是在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应当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不正当竞争纠纷,商权公司以黄卫佳、邓玉贞、李宝华在职期间成立与商权公司同类业务的国威公司且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商权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被告黄卫佳、邓玉贞的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该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国威公司上诉认为:“黄卫佳、邓玉贞的经常居住地都是在佛山市禅城区”,但并未提交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虽然国威公司的住所地所在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商权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国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国威公司主张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