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5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邵飞与陈芳、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飞,陈芳,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659号原告:邵飞。被告:陈芳。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陶家岭停保场。代表人:潘国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78号华汉广场3号楼(23层-25层)。代表人:夏昌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飞诉被告陈芳、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飞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