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史娟娟诉张王鹏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258号原告史某某,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史某某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维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