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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史娟娟诉张王鹏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258号原告史某某,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史某某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维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