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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焕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焕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443号原告: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法定代表人:陈瑞财,经理。被告:丁焕军,男,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焕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化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南 红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