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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何友珍与郑永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友珍,郑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243号原告何友珍。被告郑永贵。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友珍与被告郑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友珍撤回对被告郑永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何友珍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王琼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