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俞红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红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686号原告: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东工业安置区。法定代表人:郑国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凌枫,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红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锡明,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俞红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原告起诉向被告追偿的代偿款项,源自原告为被告向案外人沈浩轩的50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现查明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已作出虞公(经)立字(2015)063号立案决定书,对涉案款项进行立案侦查,故本案应先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