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刑初3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6)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孙××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矩阵小区南门北侧辅路处,因通行问题与李××发生口角,后用脚将李××左眼部踢伤。经法医学鉴定,李××本次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于广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思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