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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吴翠茹与王海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翠茹,王海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吴翠茹,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海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吴翠茹与被执行人王海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执字第3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雅梅审 判 员  刘世平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茂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