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嫦嫦与潘统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嫦嫦,潘统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400号原告:林嫦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冬,浙江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晓哲,浙江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统创。原告林嫦嫦诉被告潘统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潘统创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48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潘统创下落不明适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以来,被告潘统创陆续向原告林嫦嫦购买布料,双方对货款不实行即时清结。2012年6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483元,并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此后被告仅支付货款4000元,剩余货款12483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潘统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嫦嫦货款1248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潘统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元,由被告潘统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光亭人民陪审员 徐晓杰人民陪审员 詹德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