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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133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霞,陈文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法定代表人卢新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1992年1月8日生,景泰县。被执行人陈文印,男,汉族,1983年7月26日生,景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霞、陈文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霞、陈文印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霞、陈文印未予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李霞、陈文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执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铁审判员 卢昌世审判员 芮守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炯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