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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与攀枝花市辉达镁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承宁、康涛、刘晓艳、曾宪玲、江萍、吕波、王颜、张艳华、姚泓伊、范云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攀枝花市辉达镁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承宁,康涛,刘晓艳,曾宪玲,江萍,吕波,王颜,张艳华,姚泓伊,范云东,方明,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97号申请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朝阳下街**号。法定代表人冉晓东,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黎庆,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萍,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辉达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康涛,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贺云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高承宁,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康涛,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申请人刘晓艳,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曾宪玲,女,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江萍,女,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吕波,男,汉族,1969年8月29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王颜,女,汉族,1994年8月29日出生,住攀枝花市。被申请人张艳华,女,汉族,1960年5月20日出生,住攀枝花市西区。被申请人姚泓伊,女,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范云东,男,汉族,1957年8月8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方明,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康鹏,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辉达镁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承宁、康涛、刘晓艳、曾宪玲、江萍、吕波、王颜、张艳华、姚泓伊、范云东、方明、康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辉达镁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承宁、康涛、刘晓艳、曾宪玲、江萍、吕波、王颜、张艳华、姚泓伊、范云东、方明、康鹏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辉达镁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承宁、康涛、刘晓艳、曾宪玲、江萍、吕波、王颜、张艳华、姚泓伊、范云东、方明、康鹏等上述企业和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应收款在人民币140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和冻结(所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清单);查封、扣押和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支取,待案件审结后依法处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雅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