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一平申请执行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盐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一平,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盐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张一平,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叶县城关乡化工路。法定代表人:左军安。被执行人河南盐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85号省注协大厦十一层。法定代表人:陈富友。张一平申请执行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盐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一平借款本金50万元及借款期间利息23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河南盐业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盐业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一平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盐业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3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