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309号原告张某某,务工。被告何某,务工。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安文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