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2民初75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1997年10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曲帅,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少华,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52年5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刘某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 判 长 王培霞审 判 员 司文娟人民陪审员 李国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娟 来自: